

環境核輻射監測規定GB 12379-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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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s of monitoring for environmental nuclear radiations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核輻射監測的一般性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入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一切環境核輻射監測。
2引用標準
GB8703輻射防護規定
3術語
3.1源項單位
從事伴有核輻射或放射性物質向環境中釋放并且其輻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質的操作量大于GB8703規定的豁免限值的一切單位。
3.2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
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家有關部門負責環境保護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
3.3了核設施
從鈾釷礦開采冶煉核燃料元件制造核能利用到核燃料后處理和放射性廢物處置等所有必須考慮核安全和(或)輻射安全的核工程設施及高能加速器。
3.4同位素應用
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輻射源進行科研、生產、醫學檢查、治療以及輻照、示蹤等實踐。
3.5環境本底調查
源項單位在運行前對其周圍環境中已存在的輻射水平、環境介質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以及為評價公眾劑量所須的環境參數社會狀況等所進行的調查。
3.6常規環境監測
源項單位在正常運行期間對其周圍環境中的輻射水平以及環境介質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所進行的定期測量。
3.7監督性環境監測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為管理目的對各核設施及放射性同位素應用單位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所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測量。
3.8質量保證
為使監測結果足夠可信,在整個監測過程中所進行的全部有計劃有系統的活動。
3.9質量控制
為實現質量保證所采取的各種措施。
3.10代表性樣品
采集到的樣品與在取樣期間的樣品源具有相同的性質。
3.11準確度
表示一組監測結果的平均值或一次監測結果與對應的正確值之間差別程度的量。
3.12精密度
在數據處理中,用來表達一組數據相對于它們平均值偏離程度的量。
4環境核輻射監測機構和職責。
4.1一切源項單位都必須設立或聘用環境核輻射監測機構來執行環境核輻射監測核設施必須設立獨立的環境核輻射監測機構。其他伴有核輻射的單位可以聘用有資格的單位代行環境核輻射監測。
4.1.1源項單位的核輻射監測機構的規模依據其向環境排放放射性核素的性質活度、總量、排放方式以及潛在危險而定。
4.1.2源項單位的環境核輻射監測機構負責本單位的環境核輻射監測包括運行前環境本底調查運行期間的常規監測以及事故時的應急監測;評價正常運行及事故排放時的環境污染水平;調查污染變化趨勢,追蹤測量異常排放時放射性核素的轉移途徑;并按規定定期向有關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環境核輻射監測結果。(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要隨時報告)。
4.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要設立環境核輻射監測機構。
4.2.1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的環境核輻射監測機構的規模依據所轄地區當前及預計發展的伴有核輻射實踐的規模而定。
4.2.2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的環境核輻射監測機構負責對本地區的各源項單位實施監督性環境監測;對所轄地區的環境核輻射水平和環境介質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實施調查評價和定期發布監測結果;在核污染事故時快速提供所轄地區的環境核輻射污染現狀;并負責審查和核實本地區各源項單位上報的環境核輻射監測結果。
5環境核輻射監測大綱。
5.1在實施環境核輻射監測之前,必須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環境核輻射監測大綱。
5.2制定環境核輻射監測大綱要遵循輻射防護最優化原則。
5.2.1制定環境核輻射監測大綱,首先要考慮實施監測所期望達到的目的:
a.評價核設施對放射性物質包容和排出流控制的有效性
b.測定環境介質中放射性核素濃度或照射量率的變化;
c.評價公眾受到的實際照射及潛在劑量,或估計可能的劑量上限值;
d.發現未知的照射途徑和為確定放射性核素在環境中的傳輸模型提供依據;
e.出現事故排放時,保持能快速估計環境污染狀態的能力;
f.鑒別由其他來源引起的污染
g.對環境放射性本底水平實施調查;
h.證明是否滿足限制向環境排放放射性物質的規定和要求。
5.2.2制定環境核輻射監測大綱還要考慮下列客觀因素:
a.源項單位排出流中放射性物質的含量,排放量,排放核素的相對毒性和潛在危險;
b.源項單位的運行規模,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型概率以及環境后果
c.排出流監測現狀,對實施環境核輻射監測的要求程度
d.受照射群體的人數及其分布
e.源項單位周圍土地利用和物產情況;
f.實施環境核輻射監測的代價和效果;
g.實用環境核輻射監測儀器的可獲得性;